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稅率為房產余值的1.2%;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5,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在次提醒各企業, 5月為房產稅(原值)征期,請按期申報。
集團財務部
張洪
200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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