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企業的所得稅申報形式是每季度末按本年累計利潤申報預繳,往往在年度所得稅清算時會產生多繳稅款的情況。那么對于申請退稅時是否加算銀行利息呢?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當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而《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可見,由于企業所得稅實行的是分月或者分季度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征管方式,因此,該公司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發現多繳稅款,實質仍是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不能加算銀行利息。
建華集團財務部
張 洪
20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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