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和《杭州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2009年企業應按不低于本單位上年度職工總數(系指單位上年度職工年平均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未達1.5%規定比例的,應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1、申報時間是從2009年7月6日至2009年8月31日。征收時間是2009年9月1日起。
2、單位應填報《杭州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表》(表一)和《單位殘疾職工基本情況登記表》(表二);已安置殘疾職工應同時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革命傷殘軍人證》、《勞動合同》(復印件)和社會保險繳納材料,遞送到主管地稅部門辦稅服務大廳或所在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報表申領方式:1、到主管地稅部門辦稅服務大廳或所在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領取。2、可通過杭州財稅網(http://www.hzft.gov.cn)和杭州殘疾人服務網(http://www.hzcl.org.cn)下載表格。
3、上年度杭州市區全社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7863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公式為:年度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單位全部從業人員×1.5%-殘疾職工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單位全部從業人員:包括從業人員和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職工)
4、如果在 2009年8月31日前不申報的單位,原已安置的殘疾人不予認可,職工人數按上年度的核定數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請集團下屬各單位及時做好此項申報工作。
集團財務部
張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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