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即將來臨,很多單位開始把月餅當作福利發給員工。地稅部門稱:中秋發月餅要扣繳個人所得稅。那么“中秋發月餅要扣繳個人所得稅”是否合乎法律呢?
其實法律確實規定了,《個人所得稅稅法實施細則》就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放的月餅屬于個人所得的實物,而月餅券則屬于有價證券,現行按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2000元/月后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
一般說來,單位發放月餅的來源大致分為外購和自制兩種,稅務處理也對應地有所區別。對于外購月餅,如果作為職工福利,在賬務上應作“應付職工薪酬”處理;如果作為禮品贈送非本單位人員,則應計入“業務招待費”。需要注意的是,月餅無論送給誰,都應由贈送單位代扣代繳由此產生的個人所得稅。對于自制月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視同銷售貨物。因此,企業將自制月餅對外贈送應計提銷項稅額,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企業將貨物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處理。
對于飲食店、餐館等營業稅納稅人銷售貨物的稅務處理,應當并入營業稅應稅收入征收營業稅;對于單位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貨物的,按兼營行為的征稅法規征收增值稅。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月餅也得代扣個稅。
浙江建華集團財務部
200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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