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下發的《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對企業發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訊補貼,明確了納入工資總額和納入職工福利費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屬于企業財務規范,不是稅收政策。
《通知》對企業職工福利費作了明確的界定,詳細列舉了職工福利費的5個具體方面,如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等。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如果已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住房補貼、通訊補貼,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因此,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此外,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相關支出,如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車、集體宿舍等相關費用,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
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或者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發生的、不定時間、不定金額、據實報銷的市內交通等費用,既不具有工資性質,也不屬于職工福利費,仍按原有規定列作企業成本(費用)。
職工個人繳納所得稅問題,也應當遵循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
這項通知將有利于加強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維護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護國家、股東、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集團財務部
張 洪
200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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